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
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指南(试行)
0–3 岁;本版引用 0–1、1–6、6–12 及 12–36 月龄亲子指导的对应内容
本条内容依据
3 月龄五方面发育标志;1 项未出现需寻求指导帮助,2 项及以上未出现需到医疗机构检查。
原文位置:二、服务内容 → 普遍性咨询指导 → 婴幼儿亲子交流与玩耍咨询指导;健康教育 → 养育环境
中国政府网转载国家卫健委原文;署文日期为 2024-12-05,转载日期为 2025-02-09。
- 发布
- 2024-12-05
- 网页核验
- 2026-10-20